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依申请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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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变更的函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项目核准变更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中外投资各方的主体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其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规划土地意见书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 项目单位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xx项目核准变更的函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已核准或备案的原内资企业投资项目被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应如何申报?

已核准或备案的原内资企业投资项目被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原则上由被并购企业作为项目单位,在并购项目实施前,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如并购项目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拟在沪投资新设企业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如何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

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沪新设企业后,应以该新设企业为项目单位,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外国投资者拟在沪新设企业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如何申报项目核准或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先在沪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以该企业为项目单位,在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项目请示文件缺少企业文号、未加盖企业公章或未签注日期
正确做法:项目请示文件需添加企业文号(编辑规则为项目单位简称+年份+序号),加盖来文单位公章,标注签发日期。
2.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不一致。
正确做法: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需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保持一致。
3.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已过期或有效期已经不足30个工作日。
正确做法: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确保在有效期内。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9年第26号)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6.《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7.《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本市核准权限范围中,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权限核准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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