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3094059、(021)3309406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935ee286-a3ec-47fb-97a9-08580bf9fdf2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4-C15号窗口;邮政编码: 20007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件投诉: ja_wsjds@163.com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 申请人委托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原《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条款 |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内容 |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
2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