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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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该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拟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姓名、国籍、现居住地、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等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召集人的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等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出具的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书面答复;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材料,以及该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该宗教基本情况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条款
内容 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
3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条款
内容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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