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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该同时提供原文。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
条款 | ||||
内容 | 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 | |||
3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