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保参保凭证(发函用)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021)12393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2-4号窗口(综合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807号一楼办事大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当事人登录“一网通办”网页端查找事项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发函用),根据操作提示线上直接办结;2、居民携带必须的材料到区医保中心申请受理,区医保中心初审符合条件后受理登记,当场办结,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发函用)。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05号一楼办事大厅2-4号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开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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