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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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7)在太湖流域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相关区域,未完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相关区域,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区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的;(7)在太湖流域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相关区域,未完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相关区域,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区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 批文 其他 点击下载 在线打印、自取、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条款 5.4.9
内容 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a)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b) 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c) 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d) 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内容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条款 第四十七条
内容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款 第三十四条
内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4 依据名称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
条款 第二条
内容 .....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5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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