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60181
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金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咨询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972号东附楼4楼401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1972号东附楼4楼401室金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是否需要委托书?
需要。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正确: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领取护理费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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