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021)23111111转国际交流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021)54043451、(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
电子邮件投诉: jwxf@shec.edu.cn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 条款 | ||||
| 内容 |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