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退款
电话咨询: (021)12393、(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赤峰路352号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1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赤峰路352号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01号窗口
1、通过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申请入口,进行线上退费申请; 2、孕产妇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退款告知书至所在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将多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退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方式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凉城路465弄41号甲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受理大厅04-13号窗口;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伊敏河路88号虹口区曲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 受理大厅04-16号窗口;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曲阳路483弄2号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受理大厅01-07号窗口; 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新建路195号虹口区北外滩街道社区 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受理大厅01-11号窗口;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新广路296号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上海市虹口区江湾镇街道奎照路280号虹 口区江湾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受理大厅01-11号窗口;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88号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受理大厅01-10号窗口; 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 水电路120号虹口区广中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号综合受理大厅07-15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关于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三、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 30 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 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四、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支付规则 (一)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 12 个月或者连续满 9 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前述标准支付。 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 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 9 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 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 9 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二)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00%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业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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