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迁移税务事项报告(长三角)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理该事项。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一式一份,交受理机关归档。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天山路1827号长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10号窗口;所有办理地点请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纳税服务>各区办税服务场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 正确做法: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