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22(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74(自然日)
电话咨询: 021-5834271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源深路368号609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企业安置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职工,是否纳入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
本市沪籍残疾职工超过法定就业年龄,企业与其继续签定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的,当其社保缴费未满15年,可纳入社保补贴人员范围;其社保缴费满15年,则不再属于社保补贴人员范围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身份证单面复印正确:身份证双面复印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9号) 四、申请与审核(二)受理与审核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区民政局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2、区民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 应当结合经市税务部门、市人社部门比对的残疾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备案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4月1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3、区民政局于4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及材料报市民政局汇总,市民政局于5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市残联备案。4、区民政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有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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