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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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申请材料一般按A4规格纸张打印。
4. 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所属现制现售水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详细地址一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设置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册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符合《实验室配置基本要求》规定的实验室设置情况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证照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 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 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 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证照 4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条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内容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2 依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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