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33661147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4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408室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线上申报的材料应当以PDF格式完整上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4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408室1号窗口;全程网办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本事项如何申请?
本事项全称网上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配发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配发证书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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