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

遗失补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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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线上申报的材料应当以PDF格式完整上传。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 交通管理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如按要求需持有)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如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光租船舶需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登有遗失申明的报纸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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