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021)26097646
窗口咨询: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23-3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58号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本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办理时限是多久?
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办理机构是哪里?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供材料信息不准确。正确做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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