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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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审批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审批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审批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审批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机关当场或者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5.审批机关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机关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机关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机关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7.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填报须知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证书明确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从事特种作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不得涂改、转借、转让证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0 审查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健康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决定 0 部门负责人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人不再提交健康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证照 6年 点击下载 电子证书直接送达;实体证书由培训机构转达 5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条款
内容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条款
内容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10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 依据名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条款
内容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款
内容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