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5015300、(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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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长阳路197号4楼408室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办公室(邮政编码:200082)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长阳路197号4楼408室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办公室(邮政编码:200082)
1 | 依据名称 |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条款 | 第七条第一款 | |||
内容 |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