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结清(结清证明、抵押注销等)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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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窗口咨询: 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窗口投诉: 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或者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本市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线下:办理流程:贷款结清——从贷款银行领取结清信息查询单(仅2020年8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需要)——致电62866677预约调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领取抵押权注销资料——至交易中心注销抵押权登记。线上:2021年11月30日起结清的纯公积金抵押贷款将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发起抵押注销。借款人可通过“随申办”APP或小程序相关页面查询本人不动产抵押状况。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上抵押注销失败的,仍可按照线下抵押注销业务流程办理。已结清的纯公积金贷款和部分组合贷款可通过“随申办-还清房贷一件事”申请抵押注销,具体可咨询贷款银行。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定西路1283号301室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长宁受理处定西路1283号301室;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158号二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黄浦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6号3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徐汇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8:45-11:30下午13:30-16:30; 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142弄1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普陀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329号208、209单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静安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800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3号楼701-703室)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浦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369号七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宝山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嘉定区博乐路55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嘉定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青浦区青龙路69号2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青浦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1101室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浦东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658号B座5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闵行受理处,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1611号一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松江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232号二楼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奉贤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481号四楼402室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南汇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北门路368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崇明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758号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山受理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商业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地址详见:https://www.shzfgjj.cn/html/newxxgk/ywwd/208104.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具体以各网点营业时间为准,商业银行网点营业时间请参考各商业银行官网公布的信息)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5号)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 ,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 ,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资料交还抵(质)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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