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列明;
2.申请人填报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4.收件时间以受理部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申请材料目录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可由政府部门调取)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引进品种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需提供的附属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评定等证明类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描述材料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其他 6月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
条款
内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一、规范许可程序……(三)审批机构应根据申请单位所具备的隔离试种条件和能力,审核引种种类和数量。经审查合格,核发《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审批单有效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个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