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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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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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永清路899号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5-11号窗口;1.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青路151号;2.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永清路899号;3.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泗塘二村108号;4.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祁北东路209号;5.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沪太路2518号;6.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大华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真华路1112号;7.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111号;8.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盛桥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盛桥一村18号;9.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松兰路826号;10.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潘新路216号;11.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电台南路7号;12.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馨家园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潘广路1445号-2;13.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河曲路108号;14.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长江西路2700号;15.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长江路556号。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96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6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80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89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认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后,再去申请身体状态评估,照护等级变化对其养老服务补贴没有影响。
正确做法: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由医保系统及时推送至上海市养老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养老服务补贴会根据服务对象的最新经济状况和照护等级进行调整。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第五十九条 本市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下列长期失能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贴,用于购买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以选择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2、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8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第十四条第四款(受理、初步审核)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取经济状况最终结果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审核决定)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区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并委托服务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 号)
一、标准调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88元;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5元;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36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40元;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44元。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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