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公务用枪持枪证办理申请表;配备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符合配枪所需身心健康文件、培训考核部门出具的考核合格相关文件 | 上海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公务用枪持枪证办理申请表;配备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符合配枪所需身心健康文件、培训考核部门出具的考核合格相关文件 | 上海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