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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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 证照 当次 点击下载 电子证照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条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内容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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