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5657574、(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6-A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0008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大连西路296号2楼202室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大连西路296号2楼202室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邮政编码:200083)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查看详情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