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2187282,(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栋一楼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C03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栋一楼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C03号窗口(邮编:200051)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长宁路599号610室,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长宁路599号610室,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投诉: cnghzy@163.com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条款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内容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