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含临时停车场)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变更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 交通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调整后的泊位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 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联网监测报告 市级充电设施联网监测平台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变更备案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
致敬劳动者
点击查看精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