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受理服务大厅2号、6号窗口(综合窗口)
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200032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jw.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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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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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企业资质证书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继续教育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
| 资格证书 | 人社局下辖考试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等) | 人社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 内容 |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 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 3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九条 | |||
| 内容 |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 4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条款 | ||||
| 内容 | 10.“注册建筑师” | |||
| 5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
| 条款 | 第二条 | |||
| 内容 |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