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3596761、(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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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人民大道200号10楼1017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邮编:200003)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条款 | 15 | |||
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条款 | 15 | |||
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条款 | 15 | |||
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