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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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电话咨询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在https://zbzj.agri.cn/pq/pq_index 网上填写申请,按要求上传申请相关电子材料,将申请书填写完整后,提交保存,并用A4复印纸打印提交的申请书,再盖单位的公章寄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批文 6月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号发布,农农发[1999]7号修订)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为什么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手续?

答: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是丰富我国植物品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从国外引进种子可能导致检疫性病虫草传入我国,也就是说引种是存在风险的。通过办理国外引种手续,可以:(1)阻止风险极大的种苗的引进。对于疫情严重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种苗,对于曾发现过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同类种苗,应避免引进。(2)可以对出口国提出检疫要求。在审批时,检疫机构会提出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并要求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符合中国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3)可以事先要求引种单位或个人做好引进种子、苗木入境后隔离试种或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可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铲除措施,避免传入、扩散造成危害。(4)可以维护引种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我国检疫法规规定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这样一旦在引进种子、苗木发现检疫问题时,引种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出口方进行索赔。

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检疫。出国回来携带的少量种子也存在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也需要经过批准并经检疫合格,方可带入。根据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的规定,出国回来携带植物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必须经计划种植地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未经检疫,擅自携带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均属违法行为。鉴于种子传带疫情的复杂性,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建议不要从国外带种子回国。

农业部门哪些机构负责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审批限量内,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审批;超过规定限量的,由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种苗引进后,没按《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在指定地点种植。
正确做法:种苗引进后,应按《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上种植地集中种植。
2、常见错误:首次引进或三年没引进的农业种苗在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植农业种苗。
正确做法:首次引进或三年没引进的农业种苗,按《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要求进行隔离试种,并在隔离试种期间不得擅自分散种植农业种苗
3、常见错误:在网上填写《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后,没有按要求向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正确做法:在网上填写、提交《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的同时打印纸质的申请书,然后单位盖章后,把纸质的材料提交给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常见错误:引种单位在种苗进境后5工作日内没有及时通知种植地所在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正确做法:引种单位在种苗进境后5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种植地所在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机构按要求进行抽样进行隔离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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