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已建成绿地审批

占用已建成绿地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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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在申请表中按顺序列明;2、申请人填报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公章)、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4、收件时间以受理部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申请材料目录

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 其他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权属人的意见 其他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标明占用已建成绿地位置的地形图(测绘图) 其他 原件 0 电子 必要
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 其他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 其他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总平面图 其他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 其他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2.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补正权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陈述申辩权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听证权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6.申请回避权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平等获得许可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8.补偿权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9.救济权(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如实规范申请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积极配合审查的义务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的义务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1)市政道路拓宽;(2)公共设施建设;(3)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通道;(4)其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绿地的。其中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占用绿地面积应符合:(a)单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六米;(b)双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十米;(c)人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五米。占用公共绿地,应当在本区域内、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其中,因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已建成绿地的,确实无条件在本区域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占用公共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准予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依法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受理窗口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1)市政道路拓宽;(2)公共设施建设;(3)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通道;(4)其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绿地的。其中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占用绿地面积应符合:(a)单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六米;(b)双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十米;(c)人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五米。占用公共绿地,应当在本区域内、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其中,因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已建成绿地的,确实无条件在本区域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占用公共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准予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依法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受理窗口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批文 6月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绿化条例》
条款
内容 《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绿化条例》
条款
内容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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