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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图/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 | 其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对占用已建成绿地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权属人的意见 | 其他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标明占用已建成绿地位置的地形图(测绘图) | 其他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 | 其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 | 其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总平面图 | 其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 | 其他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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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已建成绿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 批文 | 6月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绿化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绿化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