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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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强迫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3.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5.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进行听证。
6.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7.行政许可听证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8.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9.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10.认为评审人员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评审组成立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11.对于鉴定评审结论或鉴定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条款 第五十条 
内容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