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1、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122.gov.cn/);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栏目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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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1)机动车已注册登记 (2)提交《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具有行驶证 (4)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5)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具有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
条款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