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专项奖励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专项奖励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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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本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二)企业经营规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处于行业领域前列,近两年营业收入平稳增长,连续盈利;(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或者100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集成电路营业收入达到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第五条(专项奖励时间和标准)本办法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本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二)企业经营规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处于行业领域前列,近两年营业收入平稳增长,连续盈利;(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或者100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集成电路营业收入达到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第五条(专项奖励时间和标准)本办法对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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