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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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2500035*122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件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服务(经营)范围等,备案承诺书包括对符合养老、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内容。
形式标准
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备案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曹杨路510号12楼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市、区两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依法向区民政局备案。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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