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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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哪些情况下无法申领举报奖励?

1. 非实名举报的,无法申领举报奖励。2.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人员无法再申领奖励。3.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其他人员无法再申领奖励。4. 受理举报单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后仍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5.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但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6. 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申领举报奖励的。

是否可以领取现金形式的举报奖励?

根据现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形式的付款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接受奖励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需要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交复印件材料缺少身份证反面、缺少本人手写签名、银行卡号未手写、开户行信息未写
正确做法:请将身份证正、反面以及有银行账号信息的银行卡一面统一复印在一页纸上,并在该页上手写“与原件一致,举报时本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XXXXXXXX”字样后签名,并将银行卡号用手写方式抄写一遍在卡号复印件下方,同时须写明银行卡(账号)的开户行信息(一般应精确到支行,具体信息可致电本人所持银行卡的官方客服电话咨询)。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 年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7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十一条第一款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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