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5015300、(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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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卫健委)(邮政编码:20008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长阳路197号 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4楼408室行政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街道长阳路197号四楼408室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办公室(邮政编码:200082)
1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2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四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