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7922330
窗口咨询: 单位:上海市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金山区龙山路758号1103室 上海市金山区绿化和市容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准确
形式标准
1.规范统一2.真实合法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01-0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日内,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2.申请权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补正权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陈述申辩权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6.申请回避权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平等获得许可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8.要求补偿权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9.检举权(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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