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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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条款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内容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②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③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饲养、繁育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④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⑤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所有人员 持证上岗;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②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③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④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⑤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