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8(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0722200
网上咨询: https://sww.sh.gov.cn/hdpt/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35-3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d.sh.gov.cn/inter/#/consult/add?siteId=0023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35-36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27-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问:上述的一些定义如何解释?
答: (1)“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2)“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5)“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不全。 二、材料未按照规定进行整理。 三、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仅提供了复印件或彩色影印件。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2、《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函告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并报送商务部。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见附件2。3、《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沪商外资〔2021〕187号)一、审核部门: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知晓办事流程、审批依据的权利;2、申请人有了解项目审批进度的权利;3、申请人有要求审批机关对项目情况保密的权利;4、申请人在审批决定做出前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5、申请人有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2、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真实情况;3、申请人应配合审批机关及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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