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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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A4纸张大小,按申请材料目录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教职人员证书为申请人自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为政府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筹备组织的组建方案及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筹备组织的组建方案及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教职人员的教职人员证书为申请人自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为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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