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南路3500号尚博中心1号楼703室 邮政编码:200125
投诉电话: 021-12345
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1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