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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 出品单位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已获得拍摄许可的电影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 市电影局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出品单位变更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 ||
| 条款 | ||||
| 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