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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清税证明材料 | 税务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市场监管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