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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5楼,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纪委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建设资金说明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
2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