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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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5 审查人员 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设施符合标准;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和设备;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外商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75%(2019年7月30日后,比例不作限制);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决定 15 部门负责人 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电影放映单位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设施符合标准;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和设备;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外商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75%(2019年7月30日后,比例不作限制);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证照 1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九条:点播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条款
内容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电影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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