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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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设立申请材料复印件份数另行要求〕。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原件非A4规格的,可粘贴在A4纸上再装订〕。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需提供原件的原始文件是以非中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5)申请材料贴标签注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申报事项名称和日期”,如有多册的,注明“第×册,共×册”。
2.电子文档报送
(1) 采用PDF格式对完整申报材料进行扫描,并附预审报告及申请书的word文档;刻录电子光盘两张(并加贴标签)。
(2)光盘所贴标签应注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申报事项名称和日期”。

申请材料目录

主发起人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司章程草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发起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发起人出资意向决定或说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发起人审计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融资担保公司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自然人发起人及配偶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民政、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发起人和其代表人及配偶、自然人发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场所基本材料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
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
内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 依据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条第一款
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两者虽然均为担保公司,但在设立及经营等各个环节均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一般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一般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一般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程度不同。一般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缺少报表,主发企业最近三年和最近季度审计报告,其他发起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均以母公司报表为准,合并报表可做参考)。
正常操作:具备完善的申请材料,如报表,主发企业最近三年和最近季度审计报告,其他发起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均以母公司报表为准,合并报表可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