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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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 其他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2号)
条款
内容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精神,规范放射性药品的辐射安全管理,促进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监管流程精细化、科学化,使放射性药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现就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进出口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我部递交。  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及新获得许可的,其本年度申请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将从批准之日起至本自然年末。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用户单位和进口单位,其进口备案应在进口完成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所有进口备案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出口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单位,备案从出口完成20日内变更为每年备案一次,所有出口备案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二、放射性药品的转让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转让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  单位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及新获得许可的,
2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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