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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长宁路599号1222室,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和文物管理科;邮编:200050
1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