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变更认定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021)60837052
网上咨询: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老沪太路1233号 (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税务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老沪太路1233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税务窗口)
信函投诉: 1.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2.信访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办公室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具体见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暂无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老沪太路1233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40-4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未携带办理材料正确做法:办理前确认应携带材料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2、《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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