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9513750、(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填报须知
详见申请文书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材料》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区F20-F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
有哪些情形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在填写《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单位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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