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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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每样一份,每份加盖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换证申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2年业务开展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指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设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开展的技术业务范围、设备条件、技术人员情况和组织结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换证申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设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开展的技术业务范围、设备条件、技术人员情况和组织结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2年业务开展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指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批件 批文 2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
条款
内容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数量限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规划 5 其他 根据省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 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
条款
内容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2 依据名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
条款
内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3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
条款
内容 三、《应用规划》编制原则(一)质量安全优先。为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严防妊娠风险,确保母婴安全,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规划在区域内具有较高妇产等相关专科水平和综合医疗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具备不孕症综合诊疗手段、应用中医药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机构。(二)分类指导管理。要充分考虑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有的工作基础,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分类指导和精细化管理。根据各项技术适用范围,合理增加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数量,严格规划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筛查诊断技术的机构数量。(三)合理规划布局。要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人口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地理交通环境、人口流动等情况,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整体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前瞻性。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作用,鼓励将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划在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条款
内容 附件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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