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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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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5 | 其他 | 根据省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
1 | 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 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 | ||
条款 | ||||
内容 |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 | |||
2 | 依据名称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14 号) | ||
条款 | ||||
内容 |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 |||
3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指导原则(2021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1〕20号) | ||
条款 | ||||
内容 | 三、《应用规划》编制原则(一)质量安全优先。为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严防妊娠风险,确保母婴安全,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规划在区域内具有较高妇产等相关专科水平和综合医疗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具备不孕症综合诊疗手段、应用中医药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机构。(二)分类指导管理。要充分考虑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有的工作基础,以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分类指导和精细化管理。根据各项技术适用范围,合理增加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的机构数量,严格规划开展植入前胚胎遗传学筛查诊断技术的机构数量。(三)合理规划布局。要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人口结构和育龄人口数量、地理交通环境、人口流动等情况,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发展整体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精准性、前瞻性。充分发挥现有服务资源作用,鼓励将新筹建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划在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