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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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公司设立登记注册”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5.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本规范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材料。 6.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7.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8.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9.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10.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1.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2.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3.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形式标准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相关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或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相关审批机关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税务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①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⑵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⑥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⑸有公司住所。作为住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①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⑵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⑥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⑸有公司住所。作为住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条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条款
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3 依据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5 依据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条款
内容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要是申请材料不对呢?

我们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若您的申请材料不正确,将退回给您修改。您可以参照退回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提交。

通过一网通办办理企业登记变更,要多少时间才能办好?

申请材料提交成功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情形复杂的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若您的申请材料通过初审,您需完成网签后再提交申请材料,我们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

该事项是否可委托代理人递交材料?

该事项可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递交申请材料。

老营业执照怎么缴回?

完成网签后按照一网通办系统提示,可选择快递或线下,将老营业执照送至指点地址。

新营业执照什么时候才能拿到?

若需要邮寄新执照,我们将在核准并确认收到老营业执照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发出快递寄送新营业执照。若您选择线下,您可在核准后至现场领取。

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该使用A4纸型。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申领《营业执照》中,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
正确做法: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 常见错误:在填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
正确做法:应填写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
3. 常见错误: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但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正确做法: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并提供原件供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