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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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内地结婚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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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各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管理所)接待大厅领取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sh.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公安派出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或离婚证明书,办理复婚、再婚等事项时可以使用) 婚姻登记机关核发或法院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人到婚姻登记机构当场提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合影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问题:当事人只有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办理结婚?

解答:在法院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在常住地办理?

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故上海市各区县婚姻登记中心(管理所)可以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及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自然人未按压指纹。
正确做法:申请自然人应按压指纹。
问题:当事人只有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办理结婚?
解答:不可以,在法院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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