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本市各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或指挥中心)大型活动窗口接受电话咨询, 点击查看;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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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提供者公章。
1 | 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一条 | |||
内容 |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内容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通道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3 | 依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五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